先看清单:4 个税目、17 个子目、5 档税率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不征。这是判断一切问题的起点,也是它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最大的不同——后两者看的是交易实质,印花税先看凭证形式是否落入列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1988 年的暂行条例,税目由原来的 13 个整合为 4 个税目、17 个子目,税率归并为 5 档。
| 税目 | 子目 | 税率 | 备注 |
|---|---|---|---|
| 合同(指书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 |
| 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
| 合同 | 买卖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 合同 | 承揽合同 | 报酬的万分之三 | — |
| 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 |
| 合同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 合同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 合同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
| 合同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 |
| 合同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
| 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 产权转移书据 | 股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 产权转移书据 |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 |
| 营业账簿 | —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以后年度只就比已缴部分增加的部分计算 |
| 证券交易 | —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
这张表里合同税目下的 11 个子目,不是按行业分的,是按合同标的的法律性质分的。所以判断顺序应该是:先看凭证是不是书面合同,再看标的是什么,最后才去对税率。反过来先想「我们这行按哪个税率」,十有八九会放错。
三组高频误判:税率一样,税目不同
有几组子目税率完全相同,看上去放哪都一样,但申报时选错子目会被系统比对出来,而且会影响「同一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时的拆分计算。下面三组是实际业务里最常出现的。
三组容易放错的子目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技术合同 0.3‰;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归产权转移书据,同样是 0.3‰。两者的差别不在税率,而在税目归属——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如果标的是专利权的转让,就走产权转移书据,不是技术合同。
- 委托加工一批定制件:供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并承担成品质量责任的,实质是买卖,走买卖合同;需方提供主要材料、供方只收加工费的,走承揽合同。两者都是 0.3‰,但一旦合同里同时写了加工费和代购材料款,就要按第九条分别列明、分别计算。
- 建设工程合同限于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0.3‰。设备销售同时提供安装的,安装部分通常随设备按买卖合同处理,不单独按建设工程合同;只有构成独立建筑安装工程的,才另立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从高」这两个字是拆分合同的动力——一份既含设备买卖又含技术服务的合同,不拆开就按高的那档征。但要注意,拆分必须是业务上真实可分,只是为了降税率而人为切分条款,反而会在检查时成为问题。
计税依据:增值税列不列明,差一个点
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关键在「列明」两个字——不是「含税价自动换算成不含税」,而是看合同有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写出来。
| 合同金额写法 | 计税依据 | 买卖合同应纳税额 |
|---|---|---|
| 价款 1000 万元,增值税 130 万元,分列 | 1000 万元 | 3000 元 |
| 价税合计 1130 万元,未列明增值税 | 1130 万元 | 3390 元 |
| 价税合计 1130 万元,仅注明税率 13%,未列金额 | 1130 万元 | 3390 元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 年 11 月的在线访谈把这个口径说得更直白: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同样按全额计算。上表第一行和第二行差 390 元,看着不多,但一家年签上千份合同的企业,累加就是几十万元,而且这是纯支出、不能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三)项还处理了算错的情形: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减少或增加的,应当调整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补缴,减少的可以申请退还或抵缴。这条意味着「税额写错了」不是将错就错,而是要改凭证、再调税。
金额没定下来:框架合同的两步申报
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计税依据按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按这个口径仍不能确定的,按书立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上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二款兜住: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
举例:2026 年 1 月签年度框架采购协议,只约定单价和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1 月申报期先做书立情况申报,此时不缴税;一季度实际结算 280 万元,4 月申报期按 280 万元乘 0.3‰ 缴 840 元。第二个季度再结算再申报,如此循环。
框架合同三个操作要点
- 不要把框架协议的预估总额当作计税依据。协议里写了「预计年度采购 5000 万元」的,这个数字不是合同所列金额,按它缴税等于提前垫资。
- 每次结算都要单独申报,不能等到年末汇总一次。申报期是按结算发生的季度滚动的。
- 合同金额后续变更的,按变更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不变更合同、只在实际结算时多付的,仍以原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22 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
订单、要货单与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凭证
22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一条打破了「没签正式合同就不缴」的想当然。ERP 里自动生成的采购订单,只要具备确定买卖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又没有另签合同,就在征税范围内。
同条第(四)项列了三类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凭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第三个例外只覆盖「执行计划」性质的内部凭证。总分公司之间如果是真实的货物转移并结算,凭证是否属于执行计划,要看它有没有独立的价款条款和结算安排。把一份有明确售价和付款期的内部购销单说成执行计划,站不住。
申报时点:按季、按年与按次
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按季、按年计征的,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按次计征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自每周终了之日起 5 日内申报解缴。
营业账簿是唯一按年计征且只对增量征税的子目。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增加的,按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反过来,合计金额减少的,不缴税也不退税——北京税务的政策问答里对此有明确答复。
系统落地:三张表决定申报准不准
印花税的计算本身很简单,难的是「应缴凭证有没有全部被找到」。靠月末翻文件夹凑合同,几乎必然漏掉订单、补充协议和结算单。可行的做法是把判断前移到合同台账。
- 合同台账结构化:至少存四个字段——合同类型、标的法律性质、是否列明增值税及税额、结算方式(固定金额/框架按实结算)。前两个决定税目,第三个决定计税依据,第四个决定申报节奏。
- 税目映射表按「合同类型 + 标的」两维配置,不按部门配置。按部门配的结果是同一类合同在不同事业部被放进不同子目。
- 框架合同挂结算单:书立申报与结算申报形成两条记录,缺一条就会漏缴。
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印花税计算放在合同台账的审批完成节点之后,而不是财务月末手工汇总。原因很直接:审批时合同文本刚定稿,金额写法、税目归属都能当场确认;等到月末,合同已经归档,能拿到的只有一张汇总表。易报宝财务系统把合同、结算单、发票三者挂在同一个合同号下,申报时按合同号出明细,比按科目余额倒推可靠得多。
最后提醒一个时点问题:印花税是行为税,合同签了就要缴,不管有没有履行。22 号公告第三条第(七)项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所以合同签订环节的控制,比事后的税务处理重要得多。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 年 11 月契税及印花税在线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