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换了一版:不要再引 2023 年第 19 号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的依据在 2026 年整体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同时废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规则因此分成两层:法律层面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操作层面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写得很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这句话里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未达到」,即等于起征点不算未达到;第二个是「全额」,即超过之后不是只就超过部分计税,而是全部销售额计税。很多财务人员的直觉来自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套到增值税上就会算错。

10 号公告第一条把标准落到数字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以一个月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同一份公告还明确了差额征税的处理: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需要提醒的是文件版本。此前长期执行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内容与现在基本一致,但按现行征管口径,除 10 号公告、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少数文件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同时停止执行。写内部制度、做全员培训时如果还引 19 号,遇到税务检查或外部审计是要被追问的,改成 10 号公告更稳妥。

这一节要记住的三件事

  • 起征点是「未达到免征、达到全额计税」,没有分段享受;
  • 月 10 万、季 30 万、按次 1000 元,执行期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差额征税项目按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线。

按月还是按季:先算一遍历史数据再定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对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实际可选的就是按月或按季,而这两个口径在同一组销售数据下并不等价。

举一组数:某企业 1 月销售额 12 万元、2 月 4 万元、3 月 9 万元,一季度合计 25 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 25 万元低于 30 万元,整个季度免税;按月申报,1 月 12 万元已经跨线,1 月要就 12 万元全额计税,2 月与 3 月各自未达线仍可免税。同一家企业、同一组业务,仅仅因为计税期间不同,税负从 0 变成 1200 元(按 1% 征收率计算)。反过来的情形同样存在:四个季度的销售额如果集中在某一个季度,按季申报反而更容易跨线。

情形月度销售额(万元)按月申报结果按季申报结果结论
销售平稳9、9、9三个月均免税季度 27 万免税两种口径一致
单月冲高12、4、91 月计税 1200 元季度 25 万免税按季更有利
季度末冲量8、8、143 月计税 1400 元季度 30 万免税按季更有利
季度集中3、3、31三个月均免税季度 37 万全额计税 3700 元按月更有利

上表第四行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按月申报时每月都没到 10 万元,一分税不用缴;按季申报时季度合计 37 万元,超过 30 万元,要就 37 万元全额按 1% 计税。所以判断口径不能凭感觉,应当把过去 12 个月的实际销售额按两种口径各模拟一遍,看哪种更稳定。选择之后也不是永久有效,计税期间需要调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且不宜在年度中间频繁变动,否则既影响申报表衔接,也会让系统里的预提数据失真。

还有一个细节:判断用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开票时如果价税合计 10.3 万元、按 1% 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正好 10.198 万元,已经超过 10 万元,不能按「收了 10.3 万差不多就是 10 万」来处理。

差额征税与专票:两个会改变结论的开关

第一个开关是差额征税。劳务派遣、旅游服务、建筑服务分包等适用差额计税的行业,判断是否达线用的是扣除支付给第三方价款后的余额,不是开票金额。这对人力资源、旅行社这类企业影响极大:一张 40 万元的劳务派遣发票,扣除工资社保公积金后的余额可能只有 3 万元,按余额判断仍然免税。但要注意,差额扣除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分包发票缺一不可,缺凭证的部分不能扣。

第二个开关是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一句「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是 2026 年的实质变化: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不受三十六个月锁定,可以只对某一笔交易放弃。具体操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一条和第四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 1% 征收率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 1% 征收率开具发票。

这条规则解决的是下游抵扣问题。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坚持要专票时,销售方拒开就会丢单;按旧思路「放弃免税就得三十六个月不能回头」,很多企业不敢开。现在的口径是单笔放弃、单笔缴税,其他交易继续享受优惠。财务要做的不是一刀切,而是在系统里按客户标记「需专票」,让同一张月度报表能同时呈现免税销售额、减按 1% 销售额与放弃减免销售额三块,申报时分别填列。

放弃减免的三个操作要点

  • 放弃是逐笔的,不是逐户的,也不是全年一次性放弃;
  • 放弃免税的那一笔按 1% 或 3% 全额计税,不再享受起征点;
  • 已开具的专票要冲回,需按红字发票流程处理,不能直接作废了事。

3% 减按 1%:哪些交易在范围内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 3%。减按 1% 是优惠政策,写在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排除项要单独记住: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三类不适用 1%,仍然是 3%。一家小规模企业卖了一间商铺,不能按 1% 开票;出租自有厂房收租金,也不能按 1%。这两类业务在系统里应当单独设置商品或服务编码,避免开票时默认带出 1%。

预缴环节还有一个容易踩的点:异地施工、异地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的,判断是否预缴看的是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与预收款合计有没有达到起征点,达到的才按 1% 预征,未达到的不需要预缴。这与机构所在地的申报是两条线,不能拿总机构的月度销售额去判断项目地要不要预缴。

算一笔:含税收入 101 万元,按 1% 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应纳税额 1 万元;如果按 3% 征收率,同样的含税收入不含税销售额为 98.06 万元,应纳税额 2.94 万元。差额接近 2 万元,对一个年度营收千万级的小规模企业来说,这就是要不要把客户结构、开票结构重新梳理一遍的理由。

临界点测算:跨过一块钱,全额计税

把上面的规则合起来,可以做成一张临界点表。以按月申报、适用 1% 征收率、无差额扣除为例,不含税月销售额与应纳税额的关系如下。

月销售额(万元)是否达线应纳税额(元)比免税多缴(元)实际税负率
9.9未达到000
10.0达到100010001.00%
10.2达到102010201.00%
15.0达到150015001.00%
30.0达到300030001.00%

这张表说明两件事。第一,跨线瞬间多缴的不是「超出部分 × 1%」,而是全部销售额 × 1%,10.0 万元与 9.9 万元之间只差 1000 元销售额,税负却从 0 跳到 1000 元。第二,跨线之后的边际税负是平的 1%,不再有跳跃,所以真正的决策点只在 10 万元附近,离得远的企业不必过度紧张。

正因为临界点这么陡,实务中出现过把一笔交易拆成两个月开票的做法。这里要分清两种情形:如果合同本身就约定分两期交付、分期收款,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确认,是正常业务;如果只是一笔已完成的交易,为了压到 10 万元以下而人为拆期、拆单,属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安排,增值税法第二十条给了税务机关对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行核定的权力,风险不小。判断标准不是发票怎么开,而是业务实际什么时候完成。

对集团型客户还有一个连带影响: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只能开普票,下游拿不到进项。采购部门在比价时如果只看含税总价,会倾向于选能开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实际差的是 1% 到 13% 的抵扣。这一点应当在报价环节就讲清楚,而不是等到签合同才发现。

申报与留痕:六项检查清单

规则清楚之后,落地靠的是每月固定动作。以下六项建议做成月结前的检查表,逐项打勾。

  • 核对本月不含税销售额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次是否一致,差额征税企业核对扣除额凭证是否齐全;
  • 核对开票系统里的征收率:除不动产销售、出租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外,是否都按 1% 开具;
  • 核对放弃减免的笔数与金额,确认对应发票已开具、税款已计提,且未误将其他交易一并放弃;
  • 核对异地项目的预缴判断,预缴地价款与预收款合计是否达到起征点;
  • 核对跨线月份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存在跨月调节;
  • 核对上年度计税期间选择与实际申报口径是否一致,变更是否已办理。

这六项里最容易漏的是第三项和第六项。放弃减免是按笔的,一笔放弃不影响其他笔,但如果开票时按免税开了、申报时又按应税申报,账表就会打架;计税期间一旦在年度中间调整,前后申报表的口径不同,年度汇总数会对不上。

系统层面还有一个配置选择:放弃减免要按交易控制还是按客户控制。按客户控制简单,但客户这个月要专票、下个月又要普票时改不过来;按交易控制灵活,代价是每笔单据都要带一个标志位。易报宝的做法是把标志位放在单据行上,同一张订单里可以既有放弃减免的行、也有正常免税的行,申报时按行汇总,不需要拆单。

把这套规则装进系统,价值在于把「事后算」变成「事前看」。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差额扣除、开票类型与预缴项目做成四张联动表,月度销售额接近 10 万元时提前预警,财务可以在收入确认前安排开票节奏,而不是月底发现跨线再补救。产品能力的细节可以在产品页查看,具体口径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第一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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