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完工」信号,哪个先到算哪个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三个条件是「或」的关系,满足任何一个就视为完工,不需要三个都满足。

这一条的实务含义是:完工年度可能早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年度。比如房子已备案竣工、业主已入住,但交付手续没走完、会计上还没确认收入,税法上却已经要求按实际毛利额计算了。反过来,如果只拿到初始产权证明、房子还没交付,税法上也算完工。判断完工年度时不能只看会计的收入确认时点,这是最常见的错位。

完工年度判断的三个易错点

  • 只看交付:以为交付才完工,忽略了竣工备案与开始投入使用这两个更早的信号。
  • 分不清分期:一个项目分三期开发,完工年度要按分期分别判断,不能整个项目一起算。
  • 忘了成本对象:完工是按成本对象结算计税成本的,成本对象没划清,完工年度也无法准确结转。

二、预计毛利率:四档下限,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项目所在地 / 类型计税毛利率下限适用说明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及郊区15%以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为准
地级市城区及郊区10%多数地级市项目适用此档
其他地区(县城、乡镇等)5%需结合当地省级税务局公告确认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3%需有相应项目认定文件

注意两点:一是「不得低于」是下限,省级税务局可以在下限之上确定本地执行比例,企业要查本省公告的具体数字,不能直接套 15%;二是同一项目内如果有普通住宅和商铺,预计毛利率是按项目所在地统一确定的,不按房产类型分档——分类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不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要求。这两个税种的口径不要串。

三、预缴那一步乘法:基数不含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路径是:预收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计税毛利率 = 预计毛利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多数地区的填列口径是:以预收收入不含税金额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再减去当期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与附加税费,作为该行金额。这一步减除很关键——如果不减,预缴阶段会多缴税,虽然汇算时可以退,但占用资金。

预收收入的确认范围也要注意:第五条明确,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价内且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定金、诚意金在未签订销售合同前,通常不构成销售收入,但一旦转为房款,就要计入预收。

四、完工年度的差额调整:不是追溯,是计入当年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有两个关键:一是差额计入「当年度」,不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二是差额要与本项目其他收入成本合并计算,不是单独作为一个调整项。

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还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这份报告不是形式文件,它要能说明三件事:预计毛利额累计数怎么来的、实际毛利额怎么算的、差额为什么这么大。差额异常(比如实际毛利率远低于预计)往往会引起关注,报告里要有成本变动的支撑材料。

差额调整的四步操作

  • 汇总该项目自预售以来各期已按预计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计毛利额累计数。
  • 按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结算实际毛利额,口径与预收收入保持一致。
  • 计算差额,正数调增、负数调减,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出具差异调整情况报告,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留存成本结算底稿备查。

五、成本对象:六项原则,一份专项报告

成本对象划得粗,计税成本就摊不准,完工年度的差额调整必然失真。国税发〔2009〕31 号第六条规定了六项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六项原则不是六选一,而是同时考虑,最终目的是让每个成本对象对应的成本与收入能够合理配比。

原则判断标准典型适用
可否销售能对外销售的作为独立成本对象,不能销售的先作过渡性成本对象再摊入会所、地下车库、公共配套
分类归集同一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无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项目可合并同一地块同期开发的多栋住宅
功能区分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使用功能不同的,可独立核算住宅与商业裙楼
定价差异因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导致预期售价差异较大的,分别核算高层与洋房、住宅与商铺
成本差异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建造成本差异较大的,分别核算精装与毛坯、不同结构形式
权益区分受托代建或多方合作开发的,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合作开发项目、代建项目

管理方式上有一个重要变化:2014 年第 35 号公告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改为由企业依据原则自行确定,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确需调整的,要就调整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报送。

这条规定把责任压给了企业:不再有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核,但事后检查时如果认为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以专项报告不能写成套话,要把每个成本对象的划分理由、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分配比例的计算过程写清楚,最好附一张成本对象划分表与分摊计算表。

六、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工:两个税种、两套对象、两个时点

房地产企业常把企业所得税的预计毛利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混在一起,其实两者是两条线。企业所得税按成本对象结算计税成本,关注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按项目、分期、类型三级划分清算单位,关注的是增值额与增值率。前者在完工年度做差额调整,后者在满足清算条件时一次性清算、多退少补。两套对象的口径不一致是常态,强行统一反而会两边都算不准。

可行的做法是建一套共用的基础台账:项目、分期、成本对象、可售面积、已售面积、预收金额、已缴土增税,两套口径都从这套台账取数,各自按自己的规则加工。这样既能保证数据一致,又不必为了迁就某一税种而扭曲另一税种的计算。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这张台账做成项目主数据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预缴、完工结转、土地增值税备查表都从同一来源取数,减少两套数字打架的情况。项目管理与税务申报的衔接方式,可参见易报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案的口径说明。

资料来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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