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辅助账不是另做一套账,而是费用归集的证据层

先澄清一个常见误解。辅助账不是与总账并行的第二套账,也不是对总账的重新抄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要求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一份文件还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把这三句话连起来看,辅助账的定位就清楚了:它是税法口径下的归集记录,数据来源是会计账,但归集维度是研发项目。它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一笔支出属于哪个项目、属于哪个费用类别、金额是多少」,而不是重新做一遍会计分录。理解这一点,后面很多操作问题会自然消解。

做辅助账前必须确立的三个前提

  • 项目维度先行:辅助账按研发项目设置,项目编号与项目名称需要在立项环节确定并保持稳定,年度中间不得随意合并或拆分为新编号
  • 会计与税法口径分离:会计上按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税法上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两者的差异需要通过辅助账的字段体现,而不是通过调整会计账来消除
  • 辅助账是过程记录而非期末汇总:一笔费用发生后即归集入账,而不是等到年末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倒推分配

二、两种辅助账样式:选哪一种、数据项要满足什么要求

目前有效的辅助账样式有两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发布的 2015 版辅助账,按研发项目形式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四种样式,共 4 张辅助账加 1 张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增设了 2021 版简化样式,把辅助账体系由「4 张辅助账加 1 张汇总表」精简为「1 张辅助账加 1 张汇总表」,并精简了填报项目。两版并行有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也可以参照样式自行设计,但自行设计的样式应当包括 2021 版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够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比维度2015 版辅助账2021 版简化辅助账
体系结构4 张辅助账加 1 张汇总表,按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分设1 张辅助账加 1 张汇总表,按研发项目设置即可
适用项目形式需根据项目形式选择对应样式,选择错误会导致归集口径不全不区分项目形式,同一项目内按费用类别归集
填报工作量填报项目较多,多项目并行时维护成本明显上升填报项目精简,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关键提醒继续使用 2015 版样式的,可参考 2021 版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同一个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

选哪一版主要看企业的项目结构。如果研发项目以自主研发为主、项目数量少,两版差异不大;如果项目数量多、且混合存在委托与合作形式,2021 版能省下可观的维护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后一行的提醒:同一项目既涉及费用化又涉及资本化的应分别设置辅助账,这一点在两版样式下都成立,也是实务中最容易漏做的动作——很多企业把一个项目做成一张辅助账,资本化与费用化混在一起,等到需要计算资本化部分可摊销金额时才发现无法拆分。

三、六个费用类别的归集边界与常见错配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为六个类别,每一类的边界都有明确表述,问题通常不出在「不知道可以算哪些」,而是出在「把不同类别的支出装进了同一个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对归集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实操中应当以 119 号文与 40 号公告的口径为准。

费用类别可归集范围要点常见错配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把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按比例摊入;未按工时分摊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研发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费用及经营租赁租入的租赁费把生产用材料混入;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后,对应材料费用未从加计扣除基数中剔除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将房屋建筑物折旧计入;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设备未按工时分摊,全额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共用软件或专利未按使用情况分摊;摊销年限与会计政策不一致时未作说明
设计试验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把常规性工艺调整、产品外观改动的费用作为设计费归集
其他相关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把应当归入前五类的费用放入此类;未关注该类费用存在限额,全口径计入

这张表里最需要盯住的是最后一行与第二行的关系。其他相关费用存在限额,把本属于前五类的费用错放进这一类,会同时造成两个后果:前五类基数偏小、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最终可加计扣除金额被双重压缩。判断方法是看费用与研发活动的连接方式——直接消耗在有形物上(材料、动力、试制品)属于直接投入,与人员直接相关的支出属于人员人工,与资产使用相关的属于折旧或摊销,只有那些无法归入前五类的、与研发活动相关但较为间接的支出才进入其他相关费用。

关于「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这一情形也需要在流程上做安排。归集的材料费用对应的产品如果最终对外销售,那么这部分材料费用不能再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系统层面的可行做法是建立「研发试制品台账」,记录试制品去向,对外销售的批次自动生成扣减记录,避免年末靠人工回忆。

四、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合并计算怎么算

财税〔2015〕119 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自 2021 年起改变了计算方式: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等于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乘以 10%,再除以 1 减 10%。该公告同时废止了 97 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

这里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指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第 1 目至第 5 目的费用,即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计算出的限额与实际发生数比较: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的,按限额计算。

举个便于对照的算例。某企业当年同时开展两个研发项目,A 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 88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 12 万元,B 项目五项费用合计 84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 8 万元。按合并计算规则,两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88 加 84)乘以 10% 再除以 1 减 10%,等于 19.11 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 20 万元。因此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 19.11 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为 88 加 84 加 19.11,等于 191.11 万元。若按旧的逐项目计算方式,两个项目各自都未突破限额,合计可扣除 20 万元,与合并计算的结果相差 0.89 万元。差异金额不大,但申报表上的其他相关费用行次与研发费用合计数会因此不同。

资本化项目的处理需要多走一步。按现行口径,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四步: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二步,比较限额与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第四步,用该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这四步不能简化——如果直接按限额与资本化项目的比例分配,在项目间其他相关费用结构差异较大时会产生明显偏差。

五、辅助账与总账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辅助账与总账出现差异是常态,问题不在于差异本身,而在于差异是否有说明、是否可复核。按差异的成因可以分为几类,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五类差异的成因与处理方式

  • 口径差异:会计按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税法只认可六类可加计扣除费用。这类差异属于正常差异,在辅助账中通过字段标注(如「税法调整金额」)体现,不作账务处理
  • 分摊差异:人员与设备共用情形下,会计可能未分摊或按其他基础分摊,税法要求按工时或工作量合理分配。这类差异需要在辅助账中记录分摊基础与分摊率,并与工时记录对应
  • 期间差异: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税法上部分支出以实际发生为准。差异需要在辅助账按项目分期间记录,避免跨年归集
  • 归集错误:把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计入,或者把不同类别的费用错放。这类差异必须做更正,不能只做说明
  • 项目归属错误:费用计入了错误的研发项目。这类差异同样必须更正,因为项目维度是辅助账的基本结构

处理顺序上,第三类与第四类、第五类的区别值得强调:口径差异、分摊差异、期间差异属于说明性差异,保留痕迹并说明理由即可;归集错误与项目归属错误属于更正性差异,需要实际调整归集记录,并在检查时能够解释调整过程。把两类差异混在一起,用一句「口径不同」带过全部差异,是最容易在核查中被追问的做法。

六、2026 年 3 月起的新要求:委托与合作研发合同需要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 号)已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发布,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和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 号)。新办法共 7 章 31 条,明确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定义、原则、各级主管部门职责及具体操作流程;其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将技术合同由原来的四类调整为五类,把技术许可合同从技术转让合同中独立出来。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直接影响是明确的:企业就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定登记,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由委托方办理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作为留存备查资料需要妥善保存。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把设备采购、常规工艺调整打包成技术开发合同的做法,不仅难以完成登记,还可能被纳入风险核查范围。

两项长期执行的规则也需要在委托研发场景中一并核对。一是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这两项规则的依据分别是财税〔2015〕119 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七、落地清单:七步把辅助账做成可核查的记录

  1. 立项环节固化项目维度:为每个研发项目分配唯一编号与项目名称,明确项目起止期间与负责人,编号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变更
  2. 确定辅助账样式与项目映射规则:选择 2015 版或 2021 版样式,明确会计科目与税法费用类别之间的映射关系,资本化与费用化项目分别建账
  3. 建立工时与分摊基础记录:共用人员、共用设备、共用无形资产的分摊基础在业务发生时即记录,而不是年末补齐
  4. 按发生即归集的方式录入:每笔费用发生后即归集到项目与费用类别,保留原始凭证索引号,形成可追溯的链路
  5. 研发试制品台账:记录试制品去向,对外销售的批次自动生成材料费用扣减记录
  6.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自动计算:按全部项目合并口径自动计算限额并比较实际发生数,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进入加计扣除基数
  7. 留存备查资料按项目归档:立项文件、辅助账与汇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按项目归档,便于核查时按项目调取

补充说明两点政策要素。一是加计扣除比例: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该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的 12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摊销。二是适用主体与不适用情形: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类行业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企业、非居民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对现存产品或工艺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与管理研究等七类活动也不适用。

资料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 年第 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 号,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易报宝 本文由易报宝研究院整理。易报宝是面向企业财务的国产化本地部署财务数智化软件,覆盖费用报销、电子会计档案、发票管理、应收应付与财务 BI,支持信创环境私有化部署,系统与数据都留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上。

了解易报宝产品能力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