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差额征税:2026 年起适用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之配套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发生列举的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其中第(五)项即为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四条第(五)项要点
- 适用主体: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可扣除项: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业务定义: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比照执行: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 执行期限: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与此同时,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中关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差额征税的政策已不再执行。多地税务机关在答复中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应就取得的销售额(不包含代付的工资社保等)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属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税交易。这条变化对以「人力资源外包」名义开票的企业影响最大,需要尽快重签合同、调整开票口径。
二、谁能用:许可证是硬门槛,分公司还要看备案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不是所有「派人去干活」的业务都能用,公告对业务定义给出了明确限定:必须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且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是集团型派遣企业的分公司能否适用。税务机关在公开答复中给出的口径是: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总公司取得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的,总公司可适用,分公司不能适用。
- 查验供应商许可证:业务合作前核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与有效期,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复核
- 核对开票主体:发票上的销售方名称应与许可证主体、合同签约主体一致,分公司开票需同步确认备案情况
- 留存资质档案:许可证复印件、备案证明、劳务派遣协议一并归入供应商档案,与付款凭证关联
- 关注期限:现行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跨期合同应约定政策变动时的价格调整条款
三、扣什么、凭什么扣:凭证规则比金额更重要
差额扣除的金额争议通常不大,出问题的几乎都是凭证。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适用第四条第(五)项的,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 扣除项 | 对应合法有效凭证 | 常见不合规情形 | 整改建议 |
|---|---|---|---|
| 代付的工资 | 工资支付记录(银行代发流水与工资表) | 现金发放、无代发流水、工资表与人数不符 | 统一走银行代发,工资表按人按月归档 |
| 代付的福利 | 福利支付记录与发放明细 | 以福利名义列支实物或服务但无发放清单 | 建立福利发放签收台账,与扣除金额逐月核对 |
| 代缴的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按年补缴导致所属期与扣除期错位 | 按月取缴费记录,跨期部分单独说明 |
| 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 仅以内部计提表作为凭证 | 以缴存机构出具的缴存记录为准 |
| 不属于扣除项 | 本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招聘服务费、培训费 | 把自有人员成本混入代付部分一并扣除 | 在核算系统中把代付与自营成本分设科目 |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同一笔支出不能既在销售额中扣除、又拿去抵扣进项,二者只能取其一。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它做成系统级校验规则:进入差额扣除金额的成本,其对应进项税额必须同步做不抵扣处理,从源头杜绝重复享受。
四、怎么开票: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要在同一张发票上
开票规则是 2026 年变化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环。2026 年第 10 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其中适用第四条第(五)项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 开票前确认:差额开票功能模块已开通,税收分类编码选择与实际业务一致
- 一张发票同时体现全部含税销售额与扣除价款,税额按差额计算,不得拆成两张票分别开
- 扣除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体现在同一张发票的扣除栏
- 红字处理: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涉及数量的准确填写
- 按月归档:开票明细与扣除凭证(工资、社保、公积金记录)一一对应,形成可复核的底稿
另一个连带变化是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统一为 3%,此前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的 5% 征收率不再执行。对选择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一般纳税人而言,这直接降低了税负,但也意味着以「适用 5% 简易计税」为前提的旧定价模型需要重算。
五、三种用工形态对照:定性错了,后面全错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外包,三者在增值税上的处理已经完全不同,但业务表象高度相似,都是「一家公司派人到另一家公司干活」。税务机关在风控中重点关注「假外包、真派遣」——以人力资源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差额扣除的业务限定。财务必须能说清三者的区别,而不是只看合同标题。
| 判断维度 | 劳务派遣 | 人力资源外包 | 劳务外包 |
|---|---|---|---|
| 劳动关系归属 | 员工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员工与委托方建立劳动关系 | 员工与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 |
| 现场管理方 | 用工单位直接管理、指挥 | 委托方自行管理 | 承包方自行组织与管理 |
| 计费方式 | 按派遣人数与服务费标准计费 | 按服务项目或人头收取服务费 | 按项目成果或工作量总包计价 |
| 资质要求 | 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 一般按经营范围确定 |
| 增值税处理 | 一般纳税人可适用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差额扣除 | 不适用差额扣除,就取得的销售额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 | 按承揽的业务性质确定税目与税率 |
六、用工成本在两方的归集差异与 10% 红线
同一批人,在派遣方是「主营业务成本」,在用工单位是「劳务费」或按用工性质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这个差异决定了两边都不能只看自己的账。派遣方需要按派遣项目或用工单位归集代付的工资社保与服务费收入,才能算清单个项目的毛利;用工单位则需要把派遣费用与自有人工成本放在同一张人工成本表里看,否则「派遣比例下降、总成本上升」的情况很难被发现。
用工比例的红线来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总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岗位名称与性质、派遣人数与期限、劳动报酬数额与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用工单位财务需要同时盯住的四件事
- 派遣用工人数与用工总量的比例是否持续低于 10%,超比例部分是否有整改计划
- 辅助性岗位的民主程序与公示记录是否留存,这是比例之外最容易被检查的环节
- 派遣协议中服务费与代付工资社保是否分开列示,混合计价会导致差额扣除无法对应
- 派遣费用在成本费用科目中的归集口径是否与自有人工成本可比,避免口径不同导致决策误判
把这些口径落到系统里,比靠人记忆可靠得多。易报宝在本地部署环境中做人力费用核算时,通常要求供应商档案里必须挂许可证与备案信息,报销与付款单据按「代付工资社保」与「服务费」两个金额字段分别录入,发票开具时自动校验两者之和与合同金额的一致性,把「假外包真派遣」的风险挡在付款之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答复(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适用主体与分公司口径);财税〔2016〕47 号中关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差额征税部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