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 日起,10% 加计这一档没了
先说要紧的变化。2025 年及以前,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购入环节按 9% 计算抵扣,如果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的货物,在生产领用环节再加计 1 个百分点,合计 10%。这套「9% 加 1%」的做法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停止执行。
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买价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条文里只有 9%,没有「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按 10%」的表述。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 年 2 月 25 日的一则答复把这个口径说得更直白: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只能按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能再按 10% 计算。湖南省税务部门 2026 年 8 月在涉农企业合规辅导中,也明确「原 10% 加计扣除政策已停止执行」。
对一家年收购额 5000 万元的果汁厂来说,这一个点意味着 50 万元进项。2025 年能抵 500 万元,2026 年只能抵 450 万元。这不是账务处理问题,是定价和成本测算要跟着改的问题——采购合同按含税价签的,税负上升只能自己消化;按不含税价签的,要在续签时把这一点谈进去。
四条取得路径,四种算法
把上面那段条文拆开,其实是按「你拿到什么凭证」分成四类,每类的算法不同。这张表建议直接贴在采购与财务的交接环节,因为凭证类型在收货时就定了,等记账时再发现拿错凭证,补救成本很高。
| 取得方式 | 抵扣算法 | 要点 |
|---|---|---|
|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 最干净的一类,票面多少抵多少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按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 进口农产品适用,注意与关税完税价格区分 |
| 3% 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 | 按专票注明的金额 × 9% 计算 | 不是按票面 3% 的税额,是按金额重算,通常更划算 |
|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 按买价 × 9% 计算 | 买价不含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整理费 |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 | 按买价 × 9% 计算 | 合作社开的是免税普票,仍可计算抵扣 |
第三行是实务中最容易被算错的一类。小规模纳税人按 3% 征收率开专票,票面税额是金额的 3%,但购进方可以按金额乘 9% 计算进项,相当于拿到比票面更高的抵扣额。这不是「多抵」,是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特殊安排。反过来说,如果对方按 1% 征收率开票,条文只对 3% 征收率作了特别规定,1% 的专票按票面税额抵扣,不能套用 9%,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第四行的「买价」有明确边界: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两项如果取得运输发票、劳务发票,按对应税目另行抵扣;没有取得合规凭证,就只能计入成本。很多企业把运费并进买价一起乘 9%,看似多抵,实际是虚增抵扣额,稽查时会被调整。
2025 年与 2026 年的算法对比(以收购发票 100 万元买价为例)
- 2025 年:购入环节 100 × 9% = 9 万元;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领用环节加计 100 × 1% = 1 万元;合计 10 万元
- 2026 年:只按 100 × 9% = 9 万元抵扣,加计环节取消
- 差异:每 100 万元收购额少抵 1 万元,毛利率越低的企业感受越明显
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付款方开给收款方
收购发票是农产品采购特有的凭证:由收购方(付款方)向农业生产者(收款方)开具,属于发票管理里「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它同时承担两个功能——增值税计算抵扣的依据,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开具时有几个要素不能缺:出售者姓名与身份证号、地址、农产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开具日期。收购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贸易商、经纪人手里收来的农产品,不属于收购发票的开具范围,应当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这一点在稽查中查得很细——收购发票上的出售者身份证号集中、地址与产品不对应、单人年度销售额明显超出小规模起征点,都会触发质疑。
企业所得税一侧,收购发票属于外部凭证。如果收购对象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也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扣除。但小额零星的标准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收购量大的企业套不上这一条,还是要有收购发票。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动作:收购发票要与付款记录、入库单、过磅单形成闭环。农产品收购是现金交易高发场景,只有发票没有付款流水,或付款对象与发票上的出售者不一致,都会被认定为凭证不合规。系统上可行的做法是把收购发票号写进入库单,付款时按发票号核销,月末生成「发票—入库—付款」三单匹配表。
核定扣除:不凭票,按销量或成本倒推
核定扣除是另一条完全不同的路径。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而是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附件 1)计算抵扣。范围最初是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个行业,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后续由财税〔2013〕57 号扩大行业范围,具体扩围行业由各省确定。
这两份文件在 2026 年继续有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把它们列入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施的清单。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在 2026 年的答复中也明确:已实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仍按 38 号、57 号文件执行。
核定扣除的关键参数是扣除率,而它的口径与非核定路径不一样:38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销售 13% 税率的货物,扣除率就是 13%;销售 9% 税率的货物,扣除率就是 9%。这跟前面说的「统一按 9%」不是一回事,两套口径不能混用。
核定方法有三种,按顺序选用。投入产出法用单耗数量倒推耗用量,适合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成本法用农产品耗用率乘主营业务成本,适合产品品种多、单耗不易确定的企业;参照法用于新办企业或新增产品,参照同行业相近企业先定标准,次年再申请核定。
| 方法 | 计算公式 | 适用情形 |
|---|---|---|
| 投入产出法 | 当期允许抵扣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 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1+扣除率);耗用数量 =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平均耗用值的产品 |
| 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 农产品耗用率 × 扣除率 ÷(1+扣除率);耗用率 = 上年农产品外购金额 ÷ 上年生产成本 | 产品品种多、单耗难确定的企业 |
| 参照法 | 参照同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企业的单耗数量或耗用率 | 新办企业、新增产品 |
举个成本法的例子。某植物油厂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800 万元,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 75%,销售食用植物油适用 9% 税率,则当期允许抵扣 = 800 × 75% × 9% ÷ 1.09,约为 49.5 万元。如果这家企业生产的是 13% 税率的深加工产品,同样的成本和耗用率,扣除率换成 13%,允许抵扣约 69 万元。差距就来自扣除率随销售货物税率走。
程序上有两处不能漏。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要申请核定:当年 1 月 15 日前或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并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扣除标准采取备案制,申报缴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个常见错法
- 沿用 2025 年的 10% 加计做法,领用环节仍按 1% 加计——2026 年起多抵,汇算或稽查时被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 把运费、装卸费并进买价乘扣除率——买价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整理费
- 核定扣除企业又去凭票抵扣——38 号文件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两头都抵就是重复
- 核定扣除按 9% 一刀切——扣除率是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销售 13% 货物的应按 13%
- 收购发票开给贸易商或经纪人——收购发票只适用于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
第三条值得展开。有的企业刚被纳入核定扣除试点,采购部门还在按老习惯索要专票、财务也照常认证抵扣,同时又按核定方法计算了一遍,形成重复抵扣。38 号文件第九条还要求,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一步最容易被漏,因为它是时点动作,过去了就没人再提。
第五条的风险最大。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行开具,天然存在虚开空间,是税务监管的重点。判断是否合规,核心看两件事:出售者是不是农业生产者,货物是不是自产。合同、过磅单、付款流水、运输记录、产地证明,这五样能对上,才站得住。
留证据:稽查时要能拿出什么
农产品抵扣的检查逻辑很朴素:进项要与采购量匹配,采购量要与产量匹配,产量要与销量匹配。三个环节任一处断裂,就会被要求说明。对应的留证清单也按这三段来准备。
| 环节 | 要留的材料 | 常见断裂点 |
|---|---|---|
| 采购 | 收购发票、付款流水、过磅单、出售者身份信息、产地证明 | 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付款对象与出售者不符 |
| 入库与耗用 | 入库单、领料单、生产记录、损耗记录 | 账面采购量大于实际产能可消化量 |
| 销售 | 销售发票、出库单、运输单据 | 销量与耗用量倒推的单耗明显偏离行业水平 |
核定扣除企业还要多留一份材料:扣除标准的核定或备案文件,以及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耗用率的调整记录。38 号文件明确,年度终了要根据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耗用率——这一步不做,第二年按月计算的基础就是错的。
系统层面,农产品采购建议单独设品类与税率标识,而不是当成普通存货采购(采购与存货的品类、税率标识配置)。原因在于它的抵扣额是「算出来的」而不是「票面上写的」,需要按买价、扣除率、用途分别记录,还要能按批次追溯到出售者。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收购发票、入库单、付款单做成一条业务链,抵扣额由系统按规则计算而不是手工录入,这样口径变更时只改规则、不改历史凭证,复核也有依据可查。
资料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 年 2 月 25 日纳税人咨询答复。案例数据为便于说明计算逻辑的示例,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